(2016)赣0735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丽芳与黄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芳,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芳,女,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丽芳与被执行人黄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志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