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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传开与朱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开,朱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朱传开。被执行人:朱有祥。申请执行人朱传开与被执行人朱有祥集资诈骗罪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8日,朱传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有祥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需退赔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699300元,欠缴本案执行费49393元。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伍秋林审 判 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