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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东与朱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朱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190号原告:程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表人殷适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绍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程东诉被告朱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东及其代理人殷适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绍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程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绍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东申请撤诉系其自我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程东负担。审 判 长  吴起飞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