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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浩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邵小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浩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邵小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779号原告青岛浩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春兰。委托代理人戴军,山东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班凤雨,山东谦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小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小童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浩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钟 芳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