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邹小凤、陈国英等与陈书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凤,陈国英,陈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各类文书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小凤。申请执行人陈国英。被执行人陈书法。本院在执行邹小凤、陈国英与陈书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陈书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陈书法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元,并于2016年9月19日裁定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提取陈书法工资人民币1790元至平乐县人民法院工商银行21×××66账号够7400元止。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小凤、陈国英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陈书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小凤、陈国英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肖 山代理审判员 杨宗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