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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元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729号被执行人李元启,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元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李元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李元启未缴纳。2016年8月1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海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