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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俞小玲、徐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025号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小玲、徐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1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小玲、徐土德支付执行款6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协商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将房产卖掉用于还债,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变现实现债权。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0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