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骆先营与白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先营,白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85号原告骆先营,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白小明,男,1978年3月20日生,住址四川省梓潼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尤程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