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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侯光强绑架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240号罪犯侯光强,男,生于1980年03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光强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6月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06月、2015年04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十个月(刑满日期:2027年05月0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获得监狱表扬1次,记功1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10分。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光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06月0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