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修兵与卡春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兵,卡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张修兵,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卡春芬,女,彝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卡春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卡春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卡春芬收入、银行存款871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