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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革奇与梁露永、莫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革奇,梁露永,莫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何革奇。被执行人:梁露永。被执行人:莫兴军。本院在执行何革奇申请执行梁露永、莫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梁露永的房地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露永、莫兴军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繁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