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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郭同龙、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郭同龙,郭伟,郭星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320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玉梅,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郭同龙,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被告郭伟,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郭星光,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诉被告郭同龙、郭伟、郭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