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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沈云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革,沈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沈云忠,男,195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王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云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云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