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沈云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革,沈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沈云忠,男,195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王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云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云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