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石上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石上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合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石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石上村。法定代表人石春元,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合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岳上村委会北600米。法定代表人路俊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宝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