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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鲁金香、范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鲁金香,范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59年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鲁金香,女,1956年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范克阳,男,1959年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鲁金香、范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克阳名下银行账户。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