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隋忠星与杜永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忠星,杜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隋忠星。被执行人:杜永智。申请执行人隋忠星与被执行人杜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杜永智在黄河口镇政府财政所的工资收入95000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