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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刘立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刘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徐香琴,女,系王金龙的母亲。被执行人刘立贺,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龙与被执行人刘立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立贺找不到,其母亲代替给付执行款300.00元,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3300.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执389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