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罗洪成与沈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成,沈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罗洪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沈来勇,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洪成与被执行人沈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来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724执4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 荣审 判 员 王道轩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