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30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郭光军、吕文、顾永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郭光军,吕文,顾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郭光军,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吕文,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顾永芳,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申请执行郭光军、吕文、顾永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光军、吕文、顾永芳未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郭光军、吕文、顾永芳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光军、吕文、顾永芳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