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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碎云与胡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碎云,胡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002号原告:周碎云,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胡香兰,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周碎云为与被告胡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23日原告周碎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碎云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周碎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