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碎云与胡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碎云,胡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002号原告:周碎云,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胡香兰,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周碎云为与被告胡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23日原告周碎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碎云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周碎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