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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明山申请执行丁勇、杨波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明山,丁勇,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龚明山被执行人丁勇被执行人杨波关于申请执行人龚明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勇、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3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