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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定发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定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12号罪犯刘定发,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定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73655.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定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定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定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定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