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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童克林与王双喜、王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克林,王双喜,王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397-2号申请执行人:童克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双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荣俊,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童克林与被执行人王双喜、王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王双喜、王荣俊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克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双喜、王荣俊给付货款561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223.44(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412元、执行费810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俊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荣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