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蒋新宇、刘冉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宇,刘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74-2号被执行人:蒋新宇,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花园小区4幢101室。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10220433。被执行人:刘冉冉,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二中路商品楼对面。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0330064。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冉冉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