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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刘中庆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刘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地址:景县。委托代理人:赵景成,该××主任。被执行人刘中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中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