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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金玉与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德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玉,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宁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德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669号原告:刘金玉,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7063-1。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越,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宁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石沱镇团结社区居委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974H。法定代表人:张大品,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余,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平,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德飞,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玉与被告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宁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40,由原告刘金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