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玉梅诉胡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梅,胡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421号原告:胡玉梅,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胡玉峰,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胡玉梅与被告胡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胡玉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胡玉梅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