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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执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谢忠华、吕浩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忠华,吕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谢忠华被执行人吕浩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民初字第001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浩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浩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吕浩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18510.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孟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