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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坤与许善良、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许善良,冯华,威海宏坦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许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895号之一申请人:赵坤。被申请人:许善良。被申请人:冯华。被申请人:威海宏坦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浩。申请人赵坤与被申请人许善良、冯华、威海宏坦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许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赵坤名下位于威海市名流花园-8号-22房产及其名下车号为鲁K×××××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赵坤名下位于威海市名流花园-8号-22房产(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赵坤名下车号为鲁K×××××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