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林永志、麻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林永志,麻冬梅,韦美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45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负责人黄佳源,行长。被申请人林永志,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广西平果县。委托代理人林永昌,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广西平果县。被申请人麻冬梅,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广西平果县。第三人韦美桃,女,1981年11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麻冬梅、林永志尚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借款本金543925.3元(截止2016年9月22日),由麻冬梅、林永志自行变卖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126号江湾丽景住宅小区C栋1层01、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作价643925.3元给第三人韦美桃,由麻冬梅、林永志协助将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126号江湾丽景住宅小区C栋1层01、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过户至韦美桃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韦美桃自己负担,过户完成后十日内,由韦美桃另付款10万元给麻冬梅、林永志),麻冬梅、林永志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由韦美桃继续代为偿还(韦美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可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二、本案申请费5272元、评估费15891元,申请执行费8840元,由被执行人麻冬梅、林永志承担,该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麻冬梅、林永志用于借款抵押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126号江湾丽景住宅小区C栋1层01、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所有权过户至韦美桃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韦美桃自己负担,过户完成后十日内,由韦美桃另付款10万元给麻冬梅、林永志)。二、由韦美桃代麻冬梅、林永志继续偿还尚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借款本金543925.3元及产生的利息,该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之前,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对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126号江湾丽景住宅小区C栋1层01、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买受人韦美桃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