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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欢、:王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欢,王婷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291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戴惠娣,区域总监。委托代理人:汪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欢。被告:王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欢、王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煜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