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喜与被上诉人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喜,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中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上诉人王喜因与被上诉人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字村委会)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72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贵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