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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念庭、冼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念庭,冼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念庭,男,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冼爱英,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李念庭与被执行人冼爱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冼爱英归还李念庭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冼爱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念庭的申请,立案执行并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2014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提级执行本案,其后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016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本院(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时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冼爱英、冼国佳、郑孝林、冯发枝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的拍卖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李念庭分配受偿案款48250.12元。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粤20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梁炳焕与被执行人冼爱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冼爱英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土地证号:国x〕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得款363万元。另,本院原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南头镇鸿昌电器燃具制造厂、时耐公司、冼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9)中中法执受字第2号〕执行冼爱英财产所得5436546.84元在该案中一并予以分配。本案债权参与上述案款分配。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20执恢14号《关于执行冼爱英系列案件案款分配方案》,根据该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李念庭分配受偿案款35250.5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念庭死亡。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申请执行人李念庭的继承人约定上述分配款项由其子李根球领取,但继承人未对本案债权的继承作出约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冼爱英名下财产已经处理完毕,相关分配案款已经由申请执行人的继承人领取。申请执行人李念庭死亡后,其继承人未对本案债权的继承作出约定,本案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执恢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叶繁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