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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明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德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刑初4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德,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聪颖、庄荣皇,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德及其辩护人郑聪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明德与台湾人“杨宋”经商谈约定从台湾进口观赏鱼到国内销售,由“杨宋”负责在台湾购买观赏鱼并雇船运到大陆,由被告人李明德负责接货、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在国内销售。2015年10月2日早上,王某驾驶“神州号”渔船运载观赏鱼从台湾屏东到达石狮市永宁镇梅林码头。被告人李明德在未向海关申报情况下,组织小船和工人对该船上的观赏鱼进行偷卸并被当场查获。经理货“神州号”渔船运载进境观赏鱼为鳌虾1200只、慈鲷7028只、锦鲤487条、魟鱼1016条、蝙蝙鲳2575条、黄鳍鲳300条、异型鱼1106条、小丑鱼805条、水晶虾9520只、壁蜑螺9200克,经泉州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34183元,经海关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12845.42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李明德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涉案观赏鱼、活鱼装卸清单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价格结论书、理货检验报告、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明德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提请我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明德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愿意缴纳全部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德经与台湾人“杨宋”商谈从台湾进口观赏鱼到国内销售事宜。约定由“杨宋”负责在台湾购买观赏鱼并雇船运到大陆,由被告人李明德负责接货、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在国内销售。2015年10月2日早上,王某等人驾驶“神州号”渔船运载观赏鱼从台湾屏东到达石狮市永宁镇梅林码头。被告人李明德在未向海关申报情况下,擅自组织小船和工人对该船上的观赏鱼进行偷卸并被泉州边防支队永宁边防所当场查获。2016年2月15日,泉州海关缉私分局通知被告人李明德到缉私分局接受查问,李明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理货“神州号”渔船运载进境观赏鱼为鳌虾1200只、慈鲷7028只、锦鲤、487条、魟鱼1016条、蝙蝙鲳2575条、黄鳍鲳300条、异型鱼1106条、小丑鱼805条、水晶虾9520只、壁蜑螺9200克,经泉州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34183元,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12845.4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神州号”渔船船长)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证实受雇刘某,并根据刘某指示,和黄某驾驶神州号渔船先后两次运输观赏鱼入境给李明德,最后一次12000条观赏鱼因未申报被查获,入境申报均由李明德负责。2、证人黄某(“神州号”渔船船员)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受雇刘某,并根据刘某指示,受王某领导驾驶神州号渔船先后两次运输观赏鱼入境给李明德,最后一次观赏鱼因未申报被查获,接货人李明德。3、证人吴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阿和一起受雇于台湾老刘,老刘不是神州号船主。管理仓库和销售观赏鱼。先后和李明德从台湾进口两批观赏鱼,进口申报由李明德负责,后被查扣才知道李明德未申报。(二)书证、物证1、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渔船搬养殖活鱼装卸清单,证实泉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向王某扣押到其由驾驶从台湾运送观赏鱼的走私运输工具“神州号”渔船、观赏鱼。2、从王某处提取的渔业执照证实“神州号”渔船船主系刘某。(三)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泉州海关缉私分局将涉案观赏鱼价格认定、偷逃税款计核鉴定告知李明德。2、泉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关于观赏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观赏鱼价格534183元。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理货报告、检验证书证实涉案观赏鱼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情况。4、泉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审核,李明德走私观赏鱼偷逃税款人民币112845.42元。(四)其它证据材料1、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案件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石狮市公安局永宁边防所抓获经过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和处理经过。2、石狮市公安局永宁边防所李明德户籍证明材料可证实被告人李明德的身份。(五)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明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德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12845.42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德系经泉州海关缉私分局口头传唤自动到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明德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李明德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明德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明德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李明德的辩护人以此辩护理由请求对被告人李明德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李明德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认起计算。)二、扣押的走私观赏鱼予以没收,由泉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javascript:SLC(17010,151)?)、第一百五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152)?)、第三百四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347)?)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