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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刑初7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荣国杨某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荣国杨某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刑初786-1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杨荣国杨某国,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国杨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2016年9月1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杨荣国杨某国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并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郑松荣审判员  胡锦辉审判员  黄奕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惠珍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