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忠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刑初24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忠楠,绰号:胖子,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忠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17日左右,被告人吴忠楠在长春市二道区转向机宿舍附近,向袁某某贩卖毒品两包共约1.4克,毒品已经被袁某某和迟某某吸食。2016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忠楠在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附近,向袁某某贩卖毒品两包共计1.53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吴忠楠犯贩卖毒品罪的书证、证人袁某某、迟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吴忠楠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忠楠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忠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17日左右,被告人吴忠楠在长春市二道区转向机宿舍附近,向袁某某贩卖毒品两包共约1.4克,毒品已经被袁某某和迟某某吸食。2016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忠楠在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附近,向袁某某贩卖毒品两包共计1.53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重案二中队接到特情举报称,一个绰号叫“小胖”的人涉嫌贩卖毒品,2016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警方的控制交易及特情的配合下,在金色橄榄城洗浴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小胖”抓获。经查证,涉嫌贩卖毒品的“小胖”本名叫吴忠楠,我队侦察员当场在吴忠楠身上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毒资1220元人民币,在违法嫌疑人袁某某身上缴获从吴忠楠手里购买的疑似冰毒两小包白色小袋。犯罪嫌疑人吴忠楠于2016年4月22日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忠楠,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重案二中队接到特情举报称,一个绰号叫“小胖”的人涉嫌贩卖毒品。2016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警方的控制交易及特情的配合下,在金色橄榄城洗浴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小胖”抓获。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4月22日,公安局在办理吴忠楠贩卖毒品的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忠楠供述自己曾在2016年4月中旬在吉林省长春市转向机宿舍附近卖给袁某某毒品两小袋约2克,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侦查。4.侦查实验笔录证实:经对被告人吴忠楠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板检验,结果显阳性。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2日在被告人吴忠楠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20元;在袁某某处扣押疑似冰毒0.85克一包、0.825克一包。上述物品予以收缴。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吴忠楠指认作案现场、毒品称重、1220元毒资的情况。7.毒品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在袁某某处收缴的毒品1.539克,于2016年5月11日移交给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吴忠楠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十号照片上的袁某某就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人;袁某某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八号照片上的被告人吴忠楠就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人。(二)视听资料被告人吴忠楠的讯问录像证实:被告人吴忠楠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程序合法。(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116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4月21日下午4点多,在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回迁楼12栋1307室,我和迟某某一起吸食的冰毒,冰毒是4月16日或者17日左右我在别人手里买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我这次在这个人那里买了两包毒品,共计两克左右,我记得一共是大约九百元钱,但是当时我兜里没有钱给他,现在还在欠着。当天我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东西,他说有,之后就告诉我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与安乐路交汇处附近等他,之后没多长时间就看见他走过来,将两包冰毒交给我问我要钱,我说最近没有钱,过两天给他,我俩就分开了。卖我毒品的人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称呼他为胖子,平时都是打电话联系,我想买毒品吸食时就打电话给他约好地方,他就打车过来和我现场交易。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他抓住,我给他打电话说买毒品,他肯定就能出来,因为我近期在他这儿买过很多次的冰毒。我就和他说,一是还他上次买毒品欠他的大约1000元钱,这次再买两克毒品,他就同意了,并且到橄榄城给我送的毒品,我给了他1220元钱。我们见面后他卖给我两小袋冰毒,应该是1克多不到2克的重量,我给了他1220元钱,因为上次我在他那儿买毒品欠他大约1000元钱,这次是800元的毒品,除了零钱20元给他的打车钱,那1200元就是这两次买毒品的钱,还欠他600元。2.证人迟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在18号那天和锁哥(袁某某)一起玩的,吸食的是冰毒,是白色的晶体,吸食毒品的工具是锁哥做的,就一直放在房子里了,锡纸、吸管什么的都是锁哥拿的。我和锁哥在这里吸食毒品三四次肯定是有过,但是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有的时候是锁哥自己吸的,我没参与,因为之前我俩在这吸食过,所以他才在我这里吸食毒品。(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忠楠供述:我是2014年开始吸毒的,但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就偶尔贩卖毒品挣点差价,我能记住的就是最近这两次,一次是在我家转向机小区外公平路附近,大约是2016年4月中旬下午2点左右,“刚叔(袁某某)”在我这买了大约1.4克两包冰毒。再就是2016年4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在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外,“刚叔”从我这买了大约1.6克两包冰毒。两次毒品我收“刚叔”1220元。毒品都是从刘刚那买的,我买是300元一克,我卖是400元一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忠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忠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忠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忠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忠楠贩卖毒品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元(未随卷移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