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04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宝霞诉被告陆秀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霞,陆秀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041民初3064号原告:金宝霞,女,1956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月晴镇。被告:陆秀玲,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霞诉被告陆秀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宝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宝霞负担。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