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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04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宝霞诉被告陆秀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霞,陆秀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041民初3064号原告:金宝霞,女,1956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月晴镇。被告:陆秀玲,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霞诉被告陆秀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宝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宝霞负担。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