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夏卫星与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孟津麻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卫星,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孟津麻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892号原告夏卫星,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孟津麻屯分公司,地址麻屯镇上河村机场路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负责人杜国强。原告夏卫星诉被告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孟津麻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孟津麻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原告以河南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孟津麻屯分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卫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岩冰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一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