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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生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生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3306号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法定代表人:薛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贾生鑫,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好望公司)与被告贾生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信好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生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信好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贾生鑫支付2007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476.6元。事实和理由:贾生鑫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区X小区X号楼X单元501室(简称501号房屋),面积74.31平方米,贾生鑫自2007年起未向我公司主动缴纳物业费,影响了我公司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被告贾生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贾生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贾生鑫系501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4.31平方米。国信好望公司为501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贾生鑫未交纳2007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国信好望公司作为���业服务的提供方,有权向物业服务的接受方主张收取必要的物业管理费用。故国信好望公司要求贾生鑫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生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七年至二○一五年物业管理服务费4476.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贾生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