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双佳塑料彩印厂与成都市红牌楼川菜调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双佳塑料彩印厂,成都市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双佳塑料彩印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踏水场镇。负责人戴红梅。被执行人成都市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洪石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孙明勇。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4执404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9月2日查封、冻结了成都市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为川A***K4、川A***72的汽车两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年9月2日对成都市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为川A***K4、川A***72的汽车两辆的查封、冻结和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应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