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672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莲香与黄学斌、李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莲香,黄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72号之二十一申请执行人:汪莲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黄学斌,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皖0223执672号冻结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黄学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050005874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0000.00元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