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郭存旺与卢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旺,卢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421号原告郭存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被告卢海清,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存旺与被告卢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存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元,由原告郭存旺负担。审判长  张雪平审判员  安元星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娟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