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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孔庆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庆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70号罪犯孔庆富,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庆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孔庆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孔庆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孔庆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庆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孔庆富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0余元,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履行不积极,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孔庆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孔庆富考核期间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不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庆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