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明金诉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金,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02民初5711号原告黄明金,男,1978年10月6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门村官井北隧道旁。组织机构代码56921423-0。法定代表人陈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明金诉被告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金、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瑞承、田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5月在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2015-2016年工资共计31400.00元人民币,并已出具欠条单据为凭。由于被告拖欠薪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314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欠工资是事实,被告现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富豪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现本公司欠黄明金工资¥314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元整)。备注:2015年11月欠¥1700.00元(应付¥4500.00元,已付¥2800.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合计6个月(6*4500)¥27000.00元;2016年7月1日至18日合计¥2700.00元,共计¥31400.00元。欠款单位: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时间:2016年7月18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富豪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欠工资数额亦明确。庭审中,被告对此无异议,仅辩解现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31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黄明金工资31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