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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陕西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5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