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袁国培与成都市顺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国培,成都市顺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国培,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吕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顺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木金。委托代理人:兰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国培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顺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二审中成都市顺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到庭陈述的新情况看,原审漏列当事人,导致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国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