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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昌市兴业城市信用社申请范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恢151号许昌市兴业城市信用社,住所地许昌市。范奇,男,住所地襄城县。许昌市兴业城市信用社申请范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魏经二初字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兴业城市信用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魏经二初字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