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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祝延海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延海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延海,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欣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延海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延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祝延海通过公司总经理结识时任黑龙江省国土厅工作人员任某(另案处理),得知其分管土地整理工作,遂请其帮助承建土地整理工程,任某同意。后任某要求黑龙江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李某帮助给祝延海安排工程,在李某的安排下,祝延海挂靠的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土地整理工程项目两个,中标标的额分别为人民币5339285元、5065813元。祝延海为感谢任某的帮助,给其送去人民币500000元,该款被任某用于购买个人保险。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祝延海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线索登记表、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犯罪线索指定管辖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自首证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任某履历表、任某被立案的手续及起诉意见书;欣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书、欣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哈尔滨中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宏升道路桥梁公司与黑龙江省856农场、农垦牡丹江管理局856农场(第十一管理区)土地整理项目第三标段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856农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指挥部、记帐凭证、拨款票据;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拨款凭证、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证明;证人任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祝延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延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任某人民币50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祝延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祝延海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延海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孙 荣审 判 员  邱洪玉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