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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戴爱娣与徐竹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竹松,戴爱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竹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爱娣。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波,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竹松因与被上诉人戴爱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予以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竹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魏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