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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慕学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学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92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学杰,务工。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学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6时许,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慕学杰购买冰毒,后慕学杰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锦凯商务宾馆109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冰毒约0.4克。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6年3月3日晚上,电话联系被告人慕学杰购买一克冰毒,慕学杰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锦凯商务宾馆109房间向徐某贩卖冰毒时,被民警抓获并从慕学杰右裤袋中扣押白色晶体一包,重0.7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慕学杰贩卖毒品二次,共计约1.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慕学杰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慕学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6时许,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慕学杰购买冰毒,后慕学杰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锦凯商务宾馆109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冰毒约0.4克。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6年3月3日晚上,电话联系被告人慕学杰购买一克冰毒,慕学杰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锦凯商务宾馆109房间向徐某贩卖冰毒时,被民警抓获并从慕学杰右裤袋中扣押白色晶体一包,重0.7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慕学杰贩卖毒品二次,共计约1.1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慕学杰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慕学杰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慕学杰的前科情况;扣押笔录等一宗证实从慕学杰处扣押白色晶体一包;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及慕学杰的供述证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慕学杰等人的辨认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毒品检验报告等证实送检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慕学杰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慕学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慕学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慕学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涉案0.7克冰毒(由扣押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泊里派出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梦頔 搜索“”